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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长治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撤销长治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根据长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长治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长治人民政府、长治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治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下属机构
长治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