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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郊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郊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郊区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郊区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郊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郊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下属机构
郊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