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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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为兴安区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兴安区政府或兴安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兴安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兴安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区县政府和兴安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研究提出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兴安区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协调兴安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
负责兴安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兴安区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和有关评估工作;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承办兴安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兴安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承办兴安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组织、承办兴安区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和由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指导、监督兴安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兴安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兴安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的日常工作。
下属机构
兴安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