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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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领导卫滨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依法对卫滨区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卫滨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下属机构
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卫滨区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的指导。
转办、督办和参与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上级单位交办的卫滨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直接立案侦查卫滨区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统一组织协调外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要求协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联系协调卫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
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卫滨区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
对卫滨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进行督办。
组织、协调、指挥卫滨区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
直接立案侦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上级单位交办的以及发生在卫滨区地区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
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查批准卫滨区分院批捕的侦查机关提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对卫滨区分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备案审查。
审查卫滨区公安机关对分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的复核。办理二审上诉、抗诉案件。
对卫滨区重大、复杂、疑难、敏感的案件进行个案指导。
卫滨区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心血站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交通局
人事局
人口与计生委
人才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民政府参事室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检察院
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体育局
供电公司
信息产业局
信访局
公安局
公安消防局
公路总段
共青团市委
农业局
农业机械管理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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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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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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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