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
首页
安徽
澳门
北京
福建
广西
广东
贵州
甘肃
黑龙江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上海
山西
陕西
山东
四川
天津
台湾
西藏
新疆
香港
云南
重庆
浙江
导航:
首页
河南
新乡
延津县
延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延津县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津县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下属机构
会计部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及保值增值;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导、监督、考核分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受托银行和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中心机构财务的经费核算。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经费年度预、决算和计划财务分析;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类财务票据的管理;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与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关系;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缴存登记。缴存单位确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单位等额配缴部分缴至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专户。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内审稽核科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本级及各管理部财务经费开支、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资金的财务状况进行稽核;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本级及各管理部的归集、支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稽核;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诉讼;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资料、行政执法和稽核资料、法律诉讼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负责延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承办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延津县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国致公党延津县委员会
中心血站
中招办
九三学社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轻工业局
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人事局
人劳局
人口与计生委
人才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民政府参事室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政府研究室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体委
体育局
供电公司
供销社(供销联社)
信息产业局
信访局
党史研究室
其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获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封丘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密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延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静海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崇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铜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璧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潼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荣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