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协调平原县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平原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依法履行平原县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参与拟订平原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起草平原县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