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
首页
安徽
澳门
北京
福建
广西
广东
贵州
甘肃
黑龙江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上海
山西
陕西
山东
四川
天津
台湾
西藏
新疆
香港
云南
重庆
浙江
导航:
首页
黑龙江
鹤岗
兴安区
兴安区公安消防局
负责制定兴安区消防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各地贯彻执行。
任命营职干部,提出团职干部任用名单。
负责组织制定兴安区性的消防法规、规章,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兴安区现役消防部队提供后勤供应(装备业务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
下属机构
科技处
制定兴安区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指导兴安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兴安区部属消防研究所、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
组织开展兴安区消防科技学术交流。
防火监督处
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兴安区消防监督工作。
分析研判兴安区火灾防控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
指导兴安区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刑事案件的办理。
组织开展兴安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宣传处
组织协调兴安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开展消防宣传,指导部队新闻报道宣传工作。
指导兴安区消防宣传骨干和通讯员队伍建设。
制定兴安区消防宣传教育规划,策划重大消防宣传活动。
指导兴安区各地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兴安区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心血站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交通局
人事局
人口与计生委
人才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民政府参事室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检察院
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体育局
供电公司
信息产业局
信访局
公安局
公安消防局
公路总段
共青团市委
农业局
农业机械管理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其他地方公安消防局
向阳区公安消防局
工农区公安消防局
南山区公安消防局
东山区公安消防局
兴山区公安消防局
东城区公安消防局
西城区公安消防局
朝阳区公安消防局
丰台区公安消防局
石景山区公安消防局
海淀区公安消防局
门头沟区公安消防局
房山区公安消防局
通州区公安消防局
顺义区公安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