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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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
沈河区卫生局
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沈河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负责沈河区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依法管理沈河区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承办沈河区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医政处
承担沈河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评价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监督管理沈河区公立医院,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拟订沈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负责沈河区医疗机构(含血站、急救站)的资格审批。
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沈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有关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指导沈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风险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
建立、完善沈河区卫生应急信息系统。
组织协调沈河区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辐射事故等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法制监督处
负责沈河区卫生局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
起草卫生方面的沈河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承担沈河区卫生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承担沈河区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沈河区地区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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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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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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