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对洪洞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向洪洞县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洪洞县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洪洞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洪洞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起草审计洪洞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