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电影电视制作管理,发放及撤销溪湖区有关影视拍摄、制作许可证。
承办溪湖区委、溪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溪湖区委、溪湖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合肥市广播电视局继续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和文艺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溪湖区广播影视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溪湖区广播影视业的执法监督,为繁荣和壮大溪湖区广播影视事业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溪湖区正确的舆论导向。
负责管理、指导溪湖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京影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影视剧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