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各种标准、定额在兴城市的正确贯彻、实施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兴城市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负责解释、协调、仲裁兴城市概、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及预、结算方面有争议的问题;对兴城市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参与建设工程执法大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组织测定、调研各项补充概、预算定额、施工定额资料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参与兴城市造价总站组织的各种概、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和费用定额的编制。
负责编制兴城市材料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