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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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民政局
指导优抚兴安区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承办兴安区委、兴安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兴安区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供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兴安区城乡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下属机构
兴安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