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长治民营经济的规划、指导和服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组织和指导长治民营经济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对外贸易、出口基地建设和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工作;开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长治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企业申报省部级新产品、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组织和指导长治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营经济党、团、工会组织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