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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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民革
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长治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反映长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维护和执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长治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发展长治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2] 机构设置
下属机构
长治地区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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