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卫滨区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和气象管理工作,行使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执法职能。
负责卫滨区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负责卫滨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生态气候资源的监测预测管理和发布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和利用、保护生态气候资源的建议,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卫滨区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和生态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管理卫滨区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组织开展卫滨区各类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