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准格尔旗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提出准格尔旗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准格尔旗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准格尔旗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准格尔旗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供水工作。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准格尔旗水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