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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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
兴安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兴安区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
开展兴安区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指导、督促检查兴安区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兴安区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下属机构
市环保局
预防和控制兴安区环境污染,加强医疗、屠宰场等单位的污水、废物治理。
指导兴安区各镇区开展创建卫生镇环保指标的落实。
制定兴安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监督管理兴安区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市卫生局
协助兴安区有关部门对救灾、防治重大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与紧急调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医疗单位的医疗、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负责制定兴安区爱国卫生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组织开展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效果评价。
做好兴安区社区卫生保健规划和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协助兴安区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加强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日常市政维护和监管道路开挖工程,搞好兴安区市区道路维修、路灯安装、下水道整治等。
查处兴安区破坏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污染、堵塞道路、下水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制定和实施兴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兴安区各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
兴安区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心血站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交通局
人事局
人口与计生委
人才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民政府参事室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检察院
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体育局
供电公司
信息产业局
信访局
公安局
公安消防局
公路总段
共青团市委
农业局
农业机械管理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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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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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石景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海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门头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房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通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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