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央、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提出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措施办法等建设意见。
检查验收市、区级文明单位,负责长治文明委委托的全国、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
组织落实长治委、长治政府下达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对长治区属有关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评选、奖惩。
组织实施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调研,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调查研究分析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组织实施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