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呼伦贝尔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指导、配合呼伦贝尔各单位和市民的防震、避险、救助训练。协助呼伦贝尔人民政府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承担呼伦贝尔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灾情重新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会同呼伦贝尔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对地震小区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组织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会同规划、市政等部门划定地震避难场所,对不按照规范要求保持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的进行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管理呼伦贝尔地震灾害预测。制定呼伦贝尔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据此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确定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和宣传教育,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呼伦贝尔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呼伦贝尔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对呼伦贝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强震动观测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执法。依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对违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负责提出地震监测预报意见并上报,对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观测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罚建议。强化呼伦贝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