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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法院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管理池州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下属机构
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符合池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公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提出有关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建议;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负责池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负责池州市人民法院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执行局
下设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执行实施三处、裁决和综合管理处。
办理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执行工作;
办理生效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工作;
干部人事处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
负责池州市人民法院市目标考核工作;
办理池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负责池州市人民法院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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