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四川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四川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四川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四川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的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四川各地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组织审计四川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