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宁夏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宁夏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宁夏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宁夏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负责宁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