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乐东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乐东县委、乐东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乐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乐东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乐东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负责调查处理乐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会同乐东县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调查研究乐东县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和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