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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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宣城市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宣城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对宣城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受理对宣城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负责宣城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下属机构
宣城市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