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黑龙江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黑龙江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黑龙江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调查研究黑龙江的政府各部门和市、地、州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负责检查并处理黑龙江党委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州党组织和黑龙江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会同黑龙江的直属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地、州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地、州的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黑龙江纪委、监察厅派驻黑龙江直属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务;组织和指导全黑龙江的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